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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主旨 

  公告本部103年3月24日公告修正之「文化部獎助參與文化創意類國際性展賽申請作業須知」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貳、依據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參、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助或補助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工藝設計及時尚設計、產品及視覺傳達設計、出版等產業之市場拓展、參與國外展會及競賽,提升產業化能力、輔導文化創意產業建立自有品牌及行銷國際之能量,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肆、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須具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資格條件之文化創意事業: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伍、申請內容 

  申請者所提參展、參賽作品或內容,須屬本法第三條所定之產業類別,且其參展或參賽之主辦單位須符合下列條件 : 

  一、屬海外定期舉辦之展會或競賽。 

  二、參與國家至少十國以上。 

  三、於該專業領域具代表性。 

陸、申請補助辦法 

  一、申請項目及獎補助金額: 

    (一)國際展會出國經費補助: 

      1. 申請者以公司、財團或社團法人、獨資、合夥事業、個人名義或以共同主題聯合八家以上單位共同參加國際性展會者,得申請補助部分之出國經費;以聯合提案方式申請者,應委由其中一家公司擔任共同代表提案。 

      2. 補助項目包括:

       報名費、國際機票費(須搭乘最捷徑之經濟艙機票,且以出發地至展會舉辦地為原則)、住宿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標準所列出差地區日支費之70%覈實補助住宿費)、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作品運輸費及展品保險費;以公司、財團或社團法人、獨資、合夥事業、個人名義參展而提出申請補助者,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以聯合八家以上單位共同參展而提出申請補助者,每一申請案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3. 出國期間所進行之活動須與展覽內容或主題相符,上述所有支出費用均應檢具單據核銷,其中住宿費用補助,以展覽期期間加展覽前後各一日之天數為限,機票費用須檢具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及電子機票單。 

      4. 通過參加國際性展會補助者,除須於本部規定時間內提供成果效益報告,並應配合本部追蹤一年成效,追蹤結果將作為本部未來補助計畫收件審查之參考。 

    (二)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 

      1. 申請者以當年度或前一年內獲國際性競賽前三名或其他重要特殊獎項之參賽作品提出申請者,其獎勵金以新臺幣二十萬元(含稅金)為上限,實際頒發之獎勵金額度,由審查委員會決議作成建議,並由本部核定之。 

      2. 申請者於提出上開獎勵金申請時,須同時提出獲獎作品後續加值應用、市場拓展或商業應用之一年期計畫,得申請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之補助款。實際補助額度由審查委員會決議作成建議,並由本部核定之。 

  二、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國際展會出國經費補助: 

       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者參與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國外展會之申請。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者參與當年度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展會之申請(申請表、計畫書參考格式詳參附件一)。 

    (二)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 

       申請者應於當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向本部提出申請(申請表、計畫書參考格式詳參附件二)。

    (三)申請國際展會出國經費補助、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如具特殊或時效性之申請案,經本部專案核定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四)申請者須依據第陸項第三點準備申請應備文件一式十份及全案資料光碟一份,以掛號郵寄至本部文創發展司(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信封請註明:「文化部獎助參與文化創意類國際性展賽」申請案、申請類別及項目。 

    (五)申請日期以申請郵件之郵戳為憑。相關申請資料概不退還,如有需要請自行備份。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格。 

    (二)申請者為公司、財團或社團法人,須檢附立案證書影本;申請者為個人,須檢附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出國經費補助者,計畫內容至少需包含下列各項目: 

      1. 計畫名稱、計畫目標。 

      2. 計畫內容:

       包括參與展會主題、展品相關介紹、展會之國際重要性、參展行銷、參展後之市場拓展相關規劃、執行內容及期程。 

      3. 預期效益:

       包含質化、量化效益或具社會價值等說明(曾申請本補助計畫者,須提供過去參展成效,若通過補助,須配合追蹤一年成效)。 

      4. 經費預算表。 

      5. 歷年工作實績(申請者如為個人者需檢附至少一年以上執行文創工作相關證明)。 

      6. 展出內容屬動態演出或服務提供者,須提供影音資料(請提供Windows Media Player可播放之檔案格式)。 

      7. 聯合八家以上參展者,須提供集結單位之聯合參展同意書。 

      8. 展會主辦單位提供之參展同意書等證明文件。但申請時尚未取得相關文件者,至遲應於該展會舉辦前提供本部。 

    (四)申請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者,應檢附國際性重要展賽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及獲獎作品照片,以及能充分呈現競賽主題、方式、內容之平面或影音等相關資料、參加之國際競賽大會手冊及參加心得或參展賽經驗分享(得以書面文字或其他媒體形式呈現),計畫內容至少需包含下列各項目: 

      1. 計畫名稱、計畫目標。 

      2. 計畫內容: 

       (1)包括參與競賽主題、作品及競賽相關介紹、展賽於國際或對應產業之重要性、參展心得及經驗分享等。 

       (2)獲獎後之加值應用與市場拓展或商業應用規劃、具體執行內容及期程。 

      3. 預期效益:包含質化、量化效益或具社會價值等說明。 

      4. 經費預算表(自籌款至少須占整體計畫經費之40%)。 

      5. 歷年工作實績(申請者如為個人者需檢附至少一年以上執行文創工作相關證明)。 

  四、審查標準: 

    (一)依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各項申請之審查標準如下: 

      1. 國際展會出國經費補助:

 
 
參展計畫完整性
30%
國際行銷或布建通路規劃之可行性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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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文化部選送文化相關人才出國駐村交流計畫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時間:

     自即日起至104年4月30日止。

     收件以申請截止日下午5時為限,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二、受理情形:

     凡於今(104)年7月至12月獲國外駐村(館)資格之文化人才,皆可投件申請補助。
     申請資格詳如本作業要點,有關本要點、申請表等,請逕自本部網站下載。 
     網 址:http://www.moc.gov.tw/ 

   三、文化部已搬到新莊新址,申請者請列印申請專用信封,黏貼於申請資料封面。



     收件地址: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承辦單位:文化部藝術發展司  邱旭伶 小姐

     電  話:(02)8512-6523

 

 

相關網站: http://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3_35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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