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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藝術村營運扶植計畫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自101年4月7日至101年5月7日止。

     送件以申請截止日下午5時為限,以收件為憑,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二、申請資格:

     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工作室(或公司)、藝術村等團體或
     組織。未通過藝術村所在地主管單位消防安全檢查者不予受理。

   三、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駐村計畫類:藝術家駐村計畫,如藝術家駐村期間生活費(每人每日最高不逾
              500元整)、交通費、醫療保險費、國內作品運輸費、創作材料費
              與計畫管理費等。

     (二)硬體改善類:添購或升級藝術村之創作設備暨設施(含電腦軟體)或展覽設施,
              如駐村地之設備費、規劃設計費、硬體材料費、工程製作費及其他
              資本性之支出。

   四、補助經費:

     補助駐村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以新台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五、本年評審指標參考:

     「藝術向下扎根」、「國際交流能量」暨「對等交流條件」、「消防安全設施強度」。
     相關要點、申請表等,請逕洽本會承辦人或自本會網站下載。


     網 址:
http://www.cca.gov.tw/law.do?method=find&id=238   

     承辦人:袁光大 先生    

     電 話:(02)2343-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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